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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I某某 男
被答辩人:Z某某 女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借款,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Z某某在民事起诉状中自认,Z某某曾许诺借钱给I某某用于购买江苏省丰县XX室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并提供了2015年8月19日Z某某转账150000元给I某某的证据,而事实是I某某于2014年10月2日签订了购买案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后I某某分别于2014年10月2日支付购买车库款8000元、2014年10月17日I某某支付购房款40000元、I某某于2014年12月3日支付购房款30000元、I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支付购房款87000元,以上合计I某某支付购房款157000元、车库款8000元。由此可以看出,I某某购买房屋在先,而Z某某汇款150000元(2015年8月19日)在后,根本不存在Z某某借款给I某某的事实。
二、答辩人有正式的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左右,根本不可能向被答辩人借款。
综上,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答辩人: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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