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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s某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q某某,男,汉族
一审第三人:江苏q某某快运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江苏某某速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8377
上诉人徽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s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苏0115民初9xxx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96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一审第三人某某公司禄口中转场需要员工干活,上诉人将招到的人员安排至某某公司禄口中转场,由某某公司统一管理和指挥,安排工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没有实际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上诉人介绍去某某公司工作的人员由某某公司安排具体工作和管理,应当由某某公司提供安全保障。某某公司未能尽到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事故系因某某公司的货车驾驶员违规操作,开车前未检查车厢状况就启动而导致被上诉人s某某摔伤,货车司机因执行职务导致他人受伤,应当由某某公司承担责任,故应由某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3、被上诉人s某某摔伤,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原审只判决其承担10%责任明显过低。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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