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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L某某,男,汉族
原告:的某某,女,汉族
被告一: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1年1月14日解除;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在“齐xx网”平台上申请退还原告工程款19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9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协助被告一完成上述退款义务;
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共同共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园xx2室的房屋需要装修,两原告通过“齐x网”平台,联系到被告一,于2020年12月27日,由原告L某某与被告一签订《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一承包原告位于滨江馨xx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采取被告包工、包部分材料,原告提供其余材料的承包方式,工程期限90个工作日,工程总价款48000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40%,计人民币19200元;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铺设工程阶段验收合格后1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20%,计人民币9600元;瓦工工程阶段验收合格后1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30%,计人民币14400元;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总额的10%,计人民币4800元。同时,原告的某某在“xx网”平台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有一份《xx保三方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L某某与被告一已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为主合同,就被告二提供xx保服务达成补充协议,由被告二履行监理和监管服务,全部工程款通过被告二或其指定的统一结算平台结算、支付,被告二根据原告付款情况及工程实施情况拨付工程款,原告在协议签订当日向被告二支付合同总约定比例的工程款,被告二收款后将合同总价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剩余首付款项支付给被告一,争议状态下被告二有义务按原告和被告一就履约保证金处理达成的书面一致意见或仲裁机构、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文书处置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两原告按约通过被告二指定的“xx网”平台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19200元,但之后,被告一一直拖延给出效果图,且完全无法按照两原告的要求给出装修方案,因双方对于装修方案分歧过大,被告一提供的服务与签订合同时承诺和约定的完全不符,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021年1月14日,两原告向被告一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19200元工程款,但被告一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同时,两原告向被告二确认,已经支付的19200元工程款,目前仍由被告二托管,被告二告知原告,如果原告与被告一能就退款事宜协商一致,即可由被告一在“xx网”平台操作退款事宜.
因目前两原告支付的19200元工程款仍由被告二托管,且被告一完全不配合处理合同解除后的退款事宜,两原告向被告二投诉也没有结果,为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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