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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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告高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被告,并查阅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高某某不应赔偿原告货物损失。 首先答辩人驾驶的车辆已在被告三公司办理了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保险赔偿范围和超过保险赔偿范围的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在此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 其次答辩人高某某系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该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答辩人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的,且根据原告提交的镇江市丹徒区(2017)苏1112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中,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系其公司驾驶员,事发时从事职务行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主张的货物损失应由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承担,答辩人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二、原告提出的货物损失为210600元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首先,原告提交的价格评估报告系原告单方面申请的评估,评估时也未申请答辩人到场,因此对价格评估报告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次,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并未证明其已完全赔付损失312521元,且原告提交的销货单、托运协议等并未载明承运车辆及原告等信息,无法证明货物与原告有关联,也无法证明为损失的物品.。故原告提出的货物损失为210600元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应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对于答辩人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15996265110(杨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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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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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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