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协议案件代理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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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镇江W某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和被告二一直有生意往来,从2019年07月20日开始,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三方约定:第三人将针对原告所负的债务,共计人民币655367.61元的货款全部转让给被告,由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的转让金额承担债务,直接对原告履行。此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真实有效。合同成立后,被告一直拖欠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告有理由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现被告已违约,根据三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第五项内容,违约方须向受害方承担责任,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二,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综上所述,原告多次和两被告交涉付款之事,直到2021年05月6日,被告一还有605367.61元的货款没有支付。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和利息有理有据。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咨询律师:13814066391(卢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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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磊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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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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