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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句容市F某某机械厂(被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原告,并查阅了原告提供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不应当受理,程序违法.
被告和原告劳动关系争议一案,被告已于2019年12月16日向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句劳人仲案字(2020)第71号仲裁裁决书,被告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并没有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此外,被告又于2020年6月23日向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句劳人仲不字(2020)第2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不服,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开庭,开庭后被告于2020年9月8日提出撤诉,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裁定准许被告撤诉。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34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案中,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现被告又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属于程序违法。
二、本案已过劳动仲裁时效.
被告于2018年4月就已经自行离开了原告处,属于自行离职,双方已经终止了劳动关系。被告应当于2019年4月前提起劳动仲裁,但被告却于2019年12月16日才提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26条:本规则第二条第(一)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被告于2018年4月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却在2019年12月16日提起劳动仲裁,已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
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所做出的句劳人仲案字(2020)第7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裁决书已经认定被告与原告自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和第50条,劳动者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此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最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因此,生效的仲裁裁决书,除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综上,本案受理程序违法,已过仲裁时效,应当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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