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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S某某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刘S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刘S某某侵犯公民信息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的辩护人,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S某某侵犯公民信息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刘S某某有以下几点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刘S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且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S某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愿意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积极退赃缴纳罚金。从态度上可以说明被告人刘S某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庭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刘S某某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刘S某某此次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
犯罪嫌疑人刘S某某实际获利不大,主观恶性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S某某侵犯公民信息罪违法所得一万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违法所得仅19美元,都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愿意退出全部赃款,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着诚恳的悔过,能够对被告人刘S某某从轻处罚.
3、被告人刘S某某没有前科,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
被告人刘S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此次犯罪行为是一时糊涂,法律意识淡薄,为贪图小利而铸成大错,系初犯.。被告人刘S某某有两个小孩要抚养,小孩母亲又患有重病,家庭负担很重,被告人铤而走险为此也付出惨痛的教训了,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酌情考虑他的家庭情况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刘S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并已积极退赃缴纳罚金;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对本案被告人刘S某某适用缓刑以体现刑法惩罚与教育的立法原则。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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