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答辩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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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告尹从帅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被告,并查阅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尹从帅不应赔偿原告货物损失。 首先答辩人驾驶的车辆已在被告三公司办理了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答辩人尹从帅系南京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该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答辩人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的,且在第一次庭审中,南京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也认可尹从帅系其公司驾驶员,事发时从事职务行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主张的监控设施损坏应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答辩人尹从帅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二、原告提出的货物损失为189700元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首先,原告提交的被损坏的设备配置清单的真实性存疑,是否与此次交通事故有关联存疑;其次,配置清单上的单价并未申请评估,设备是否完全损坏也未经过鉴定,因此对原告主张的损失189700元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对于答辩人尹从帅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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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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