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务损害案件答辩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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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安徽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某某速运有限公司禄口中转场需要人员为他们干活,被告安徽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把招聘员工的活分包给了被告江某某,我方与被告江某某之间为承揽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洪学英、李承友、杨万财的三份谈话笔录,可以证明上述三名被谈话人与原告一起都由江某某统一招聘并安排到某某速运有限公司禄口中转场工作并且接受某某速运有限公司禄口中转场工作站点的管理,薪酬也是由江某某发放。2,原告提供的与某某财产保险电话记录只是原告单方面整理的通话记录,其对话内容与人物身份的真实性都存疑,且被告并未提供所谓的雇主责任险的保单,也未有与被告安徽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核实购买此险的事实.。3,原告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明确陈述,是货车突然启动,将原告从车上摔下,此货车和驾驶员都是某某速运有限公司禄口中转场的车和工作人员,是某某速运有限公司禄口中转场的司机操作不当造成原告受伤,与被告安徽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并无关联.。 综上所述,实际接受劳务一方为江某某和某某速运有限公司禄口中转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原告在此受伤事件中,主要是某某速运有限公司禄口中转场的司机行为造成,被告安徽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此事件中即无关联也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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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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