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代理借贷案件答辩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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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辨状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告解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原告,并查阅了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没有借贷关系,借条未生效。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合同成立。原告提供的借条载明现金45000元,并未有证据证明借款2019年12月27日已交付给被告,因此借条未生效,原、被告之间没有借贷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被告出具借条的原因是 ,原被告是同事,在眼镜店工作,原告与被告的其他同事转钱给被告,让被告代为在平台投资,起初平台投资都有收益,被告都将投资收益转账给原告与其他技资者,后来平台因涉嫌诈骗关闭,被告和原告告认及其他同事的投资款都无法取出,于是原告和其他同事就让被告还投资款,让被告出具借条,被告因为怀孕,不写借条不让出门,于是被告迫于无奈书写借条。2019.12.27日被告不仅向原告写了借条,还向投资的其他同事都写了借条,借条书写的内容格式均一样,还款日期,出具日期也一模一样。同天,被告向其同事均借钱,并都是现金形式且数额颇大不符合民间借贷正常的模。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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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0258411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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