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代理开设赌场罪案件一审辩护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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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一审阶段)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向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向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依法进行了阅卷,并向被告人本人详细了解了本案的案情,现就本案定罪和量刑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向某某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一)被告人向某某主观上没有开设赌场故意。向某某主观上只是为了帮助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和收取服务费。 (二)被告人向某某客观上以自己的名义办理银行卡,用这些银行卡帮赌博网站的老板收取赌客的赌资,从中抽取千分之七的好处。 (三)被告人向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人向某某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被告人向某某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向某某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向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已经如实地全部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向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五).被告人向某某愿意退赔违法所得,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向某某系初犯,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为了挣钱补贴家用,且向某某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 综上,被告人向某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且愿意退赔违法所得,根据刑法“宽严相济”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恳请人民法院对向某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即在3年以下予以量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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