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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A某某,男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Z某某,女XX
上诉人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XX1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 苏0411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1.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200万元是被上诉人与丹阳港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货款,并不是被上诉人将200万元借给上诉人。被上诉人与港洋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中,并未将上诉人列为被告,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出具的借据上注明:此借条已作废。由此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不认可200万元是由货款变更为借款。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
2.一审法院认为200万元是上诉人的个人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既没有借款的合意,也没有交付200万元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确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200万元的事实不能成立.。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上诉。
此致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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