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或注销股东案件民事起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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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w某某,女,汉族xxx 被告一:滁州市w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北路xx 被告二:F某某,男,汉族xx 第三人一:滁州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西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XX 局长 第三人二:m某某,女,汉族xx 诉讼请求 判令1、确认w某某不具有滁州市w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资格;2、滁州市w某某商贸有限公司、F某某协助w某某变更或注销工商登记中关于w某某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3、滁州市w某某商贸有限公司、F某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声明及向w某某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1月22日,w某某得知,w某某被登记为滁州市w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查询,滁州市w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在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资本460万元,地址为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北路115号(天一市场)119-03室,法定代表人为w某某,且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留存法定代表人w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与w某某所持身份证号码一致。而w某某从未申请注册公司,也未授权委托他人办理过公司成立的相关手续,关于w某某签字的手续均为他人假冒。W某某、F某某素不相识,从未有经济合同关系,也从未在滁州市w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过相关管理和营业活动并受益。F某某盗用w某某的身份证号信息,冒充w某某在滁州市w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文件上签名,严重侵犯了w某某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滁州琅琊区人民法院。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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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方案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可以风险代理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工伤案件 ·南京离婚律师处理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可以风险代理 遗赠扶养协议未经公证是否有效? 遗赠扶养协议未经公证是否有效?遗赠扶养协议并不一定需要公证,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形成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遗赠人或抚养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公证员可到其住所办理。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当事人(遗赠人、抚养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抚养人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2.遗赠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及与. 监外执行怎样才能去外地工作? 监外执行怎样才能去外地工作?需要申请并获得司法部门的同意后才可以去外地工作,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 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效力高还是遗嘱高一些? 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效力高还是遗嘱高一些?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更高一些;1、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2、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即遗赠扶养协议是相互附有条件的有偿协议,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相应遗产,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 行政生效裁判强制执行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生效裁判强制执行的种类有哪些?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主要有扣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 一、监狱假释有名额规定么? 一、监狱假释有名额规定么?监狱假释并没有名额规定,需要看条件是否符合,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办理假释。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网 ·南京法律顾问 >>>更多法律知识 | |||||

![]()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0258411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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