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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
上诉人:陈x某某,女xx
被上诉人:w某某,男xx
上诉人因不服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人民(2020)皖xx民初4198号,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人民法院(2020)皖1182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
事实不清如下:
一对于判决书中“婚生子女一直跟随被告及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的事实认定不清,被上诉人在外务工,平时不在家,上诉人在家抚养孩子。
二,陈道伦的证言不能认定陈x某某没有抚养能力,陈道伦并不是本案当事人,也不是国家认证的鉴定机构。
适用法律错误如下:
一, 双方有婚生子女,婚生女年龄较小,根据性别和工作,应当婚生女抚养权归上诉人,
二, 在一审中,离婚案件居然没有审理财产,不合常理。
       此致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事务所接受陈x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上诉人陈x某某诉被上诉人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的二审阶段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经过刚才的开庭审理,结合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1、女儿是女孩,随母亲生活对小女孩的生活、教育都是极为有利的。

2、上诉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文化程度较高,孩子在原告的抚养下有利于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而被告家庭环境并不健康。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综上,根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孩子应归原告方抚养.。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行使抚养权较为妥当.。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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