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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告F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被告,并查阅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谢晓芸不应返还人民币4.5万元。
    原告称其以现金的方式借给答辩人4.5万元,且仅出具了借条。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答辩人并未受到原告支付的现金4.5万元,因此借条未生效,答辩人不应返还4.5万元。
其次,原告称答辩人系以家庭经济困难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但是根据答辩人提交的银行记录可以看出答辩人并非家庭经济困难,且答辩人与原告有大额频繁的交易记录,记录也多为答辩人向原告转账。因此,答辩人并未向原告借款,也为收到原告的借款,借条未生效,答辩人不应返还原告4.5万元。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对于答辩人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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