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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曾x某某的委托,担任贵院被告人曾x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仔细地阅读了所有的案卷材料,多次约谈了被告人,查找了相关的资料,现就被告人曾x某某所涉嫌的罪名、犯罪事实以及在该案中所处的地位、影响量刑的具体情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曾x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罪名定性及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x某某诈骗数额巨大”有异议。
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曾x某某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完全是在主犯的领导下进行,其社会危害性比主犯要小。且在本案中,犯罪所得转入同案犯陈昌祥的账户,实际金额曾x某某并不知情,被告人曾x某某也仅收到额是同案犯陈昌祥给20500元,并无从中获得其他利益。
其次,根据多名被告人陈述,在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中。曾x某某与陈昌祥是分开实施诈骗行为,每人都持有受害者名单,只是在诈骗活动中,双方互相告知哪个受害者在谁已打过电话,由于曾x某某能力不足,导致没有产生受害者,根据曾x某某与陈昌祥约定,诈骗金额一人一半原则,曾x某某诈骗金额应当在41000元,退一步说, 20500元是分成四次支付给曾x某某,曾x某某应当只跟这四笔诈骗金额有关,因此不能将多起诈骗的金额算作所得认定为被告人曾x某某的诈骗数额.
故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告人曾x某某诈骗数额不应以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巨大”认定.
二、在本案中,被告曾x某某系从犯,主观恶性小,其始终处于被动的角色,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
1、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被告曾x某某并没有成功完成一次犯罪过程,只是分赃款时提供帮助;2、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未参与共同犯罪行为的组织、策划和指挥,所实施的行为均是在其上级的指示和安排下进行的;3、其仅参与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
    因此,被告人曾x某某在本案中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曾x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
被告曾x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积极,在辩护人多次会见时其都表示非常后悔,对自己行为表示愧疚。从被告人曾x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今天的庭审过程来看,被告人曾x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且被告人曾x某某表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退赔,愿意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可见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罪行和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人身危险性已经大大降低.。根据《刑法》第67条:“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恳请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曾x某某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请贵院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曾x某某的行为虽构成诈骗罪,但是被告人具有从犯、坦白认罪、真诚悔罪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曾x某某从轻、减轻情节,对被告人曾x某某予以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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