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常识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南京市栖霞区某某百货商店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原告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原告,并查阅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废标、终止招标项目的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终止招标的行为违法
1.被告委托第三人发布的招投标公告中,“实际占用”的理解不存在歧义,完全可以由被告进行核实,被告据此废标的理由不成立.
2020年5月25日,被告委托第三人发布招投标公告,原告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了标书,2020年6月16日,被告发布中标公告,南京市秦淮区令和便利超市经营部(以下简称秦淮区令和超市)成为案涉标段的中标人。后原告发现秦淮区令和超市的经营人w某某已经在南京CC大学仙林校区经营店名为“罗森便利超市”的店面,工商登记的名称为南京市栖霞区q某某食品销售中心,不符合投标人的主体资格,原告于2020年6月21日向第三人提出质疑,被告对实际占用进行解释后,对w某某进行了废标处理。2020年7月2日,被告委托第三人重新开标,当天,被告委托第三人发布更正公告,原告成为案涉标段的中标人,7天公告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2020年9月7日,被告委托第三人发出终止公告,终止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项目招标工作,终止项目的理由是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3.2废标条款:(4)评标工作组会认定招租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而实际上本案招标工作前后经历两次开标,两次评标,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招租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应当在第一次评标或者第一次发布中标公告的质疑期内提出,在第二次评标完成后以招租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为由废标,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关于中标无效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本案招标项目中的房屋属于被告的房产,招标文件规定的“实际占用”完全可以由被告自行核实,并不存在任何歧义,且原告也对此尽到了举证责任,原告的质疑亦经过评标委员会讨论通过,被告也进行了重新评标,被告终止招标项目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任意废标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2.被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投标人的质疑作出答复,被告发出终止公告的时间超出法定期限。
     根据被告委托第三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5.5规定,招租人将在收到投标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020年7月2日,被告发布公告确定原告为案涉标段的中标人,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但被告只口头告知有其他投标人提出质疑,没有给出任何书面形式答复。庭审中,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在2020年7月5日收到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后,于2020年7月27日才出具复评报告,2020年9月7日,被告委托第三人发出终止公告,终止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项目招标工作,被告复评及发出终止公告的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答复时间。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020年7月2日,被告委托第三人发布公告,确定原告为案涉标段的中标人,该公告的结果是经过评标委员会重新开标后确定的,合法有效,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26.1规定,中标结果质疑期满后,招租人将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7.1规定,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派代表前来与招租人签订合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因此,在质疑期满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他投标人的质疑作出答复,2020年7月2日确定原告为案涉标段中标人的变更公告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30日内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综上,被告超出法定期限终止招标项目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2020年7月2日被告确定原告为案涉标段中标人的变更公告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南京律师
姜春 律师
副主任 执业20年
02584110110

江苏律师·南京律师



相关知识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可以风险代理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工伤案件
·南京离婚律师处理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从轻辩护贩毒案件
·常州合同债务律师专业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经济案件

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需要办理二手房的过户,这样才能转移房
    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需要办理二手房的过户,这样才能转移房屋的所有权,那么交易才能算真正完成了。而在进行过户的时候,需要当事人准备好相应的过户材料,那到底二手房过户要准备什么材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二手房过户要准备什么材料1、买方:本人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买卖合同。2、卖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场办理。3、该房产为夫妻共有时,则夫妻双方都应该同时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房屋共有权证及结婚证等其它相关证件。4、如果该房产处于出租状态,卖方除提供上述证件.

判决夫妻离婚的情形包括什么
    有的时候,夫妻中的一方觉得过不下去了,但对方又不同意离婚的,此时会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最后法官不一定就会判决夫妻离婚的,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情形才可以。那到底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判决夫妻离婚的情形有哪些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依法判决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

起诉离婚该怎样确定法院管辖
    协议离婚一般是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而要是起诉离婚的话,则就要先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了。这就比较复杂,那到底当事人起诉离婚的该怎样确定法院管辖呢?详细内容,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起诉离婚该怎样确定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流程是怎样的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流程是怎样的(一)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需要做的事情比较少,具体如下:1、选好代理机构;2、给代理机构提供技术交底资料;3、交付代理费用(大概2000)、官费(个人申请减免后75)。(二)自己申请如果自己申请,比较复杂一些。具体如下:1、先学会撰写专利文件的格式;包括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每个文件都有自己的格式;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权利要求书、说明书。2、实用新型的请求.

专利授予基本原则是什么?
    专利授予基本原则是什么一、专利授予基本原则是什么按照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同一个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当出现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时,有两种处理的原则:一个是先发明原则,一个是先申请原则。先发明原则是指,同一发明如有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应把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此项发明的人,而不问其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早晚。但由于在采取此项原则时,在确定谁是最先发明人的问题上往往会遇到很多实际困难,因此,目前在世界上只有美国、加拿大和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所谓先申请原则.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法律顾问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更多法律知识
微信咨询


点击+微信好友:cnLaw110

专业律师
南京律师
姜春 律师
副主任 执业20年
02584110110

江苏律师·南京律师



在线咨询
*事发地:
*手机号:

·相关法律咨询:
  • Q4月3号的时候xxx偷我1300块钱,不知道现在处理结果是怎
    A

    4月3号的时候偷我1300块钱,不知道现在处理结果是怎么样?

  • Q右手的食指盖子那碰掉一节需要怎么赔偿
    A

    右手的食指盖子那碰掉一节需要怎么赔偿

  • Q家庭婚姻财产纠纷
    A

    家庭婚姻财产纠纷

  • Q疑似被网络诈骗,xx通知
    A

    疑似被网络诈骗,xx通知

  • Q扣押我家宅基地证能获得赔偿吗
    A

    扣押我家宅基地证能获得赔偿吗

  • Q离婚!他出轨家暴
    A

    离婚!他出轨家暴

  • Q玩忽职守,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A

    玩忽职守,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Q多子女家庭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如何分配标题
    A

    多子女家庭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如何分配标题

  • Q交通事故审判结果会通知当事人吗
    A

    交通事故审判结果会通知当事人吗

  • Q三岁半男孩被他外公撞死怎么
    A

    三岁半男孩被他外公撞死怎么

  • Q离婚诉求用邮寄方法到龙岗法庭可以吗?
    A

    离婚诉求用邮寄方法到龙岗法庭可以吗?

  • Q有没有鲁宁监狱电话
    A

    有没有鲁宁监狱电话

  • Q被无意中当作帮凶,朋友只是为了做单赚钱,无辜被抓
    A

    被无意中当作帮凶,朋友只是为了做单赚钱,无辜被抓

  • Q土地确权纠分小队会计把我的地转移到我父亲名下现在不干了在金卅
    A

    土地确权纠分小队会计把我的地转移到我父亲名下现在不干了在金卅养老院,我父亲确权证下来了我的确权证没下来,现在的小队会

  • Q气車没有过户,司机寸撞死人。车主有没有责任。加上气车没有买全
    A

    气車没有过户,司机寸撞死人。车主有没有责任。加上气车没有买全保险。这个撞死人的责任是谁。

  • Q借条怎么写好
    A

    借条怎么写好

  • Q很友好的一个朋友,因疫情期间出现了问题,已扣押拘留
    A

    很友好的一个朋友,因疫情期间出现了问题,已扣押拘留



  • 法律常识
    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收藏-转发-分享 | 侵权违法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