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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T某某,女,汉族XXX
答辩人:D某某,女,汉族XXX
被答辩人:H某某,女,汉族XXX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两答辩人T某某、D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H某某与T某某、D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T某某、D某某的代理律师,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案涉10万元存款是被答辩人对两答辩人的赠与
1.两答辩人用来取出案涉存款的被答辩人的身份证系被答辩人交给两答辩人,并非只是用来取被答辩人所讲的另一张2万元的存单,且被答辩人一直催促两答辩人将案涉10万元存款取出。
被答辩人主张其将身份证交给两答辩人,是让两答辩人代取另一张2万元存单,实际上该2万元存单是2017年春节前,答辩人T某某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给答辩人T某某的儿子结婚用的。被答辩人赠与两答辩人10万元存款是因为2017年春节期间,被答辩人因胆结石住院,有71万存款在其儿子高扬处无法拿回,被答辩人担心两答辩人会有意见,便将另外的10万元存款赠与两答辩人,让两答辩人自行去银行取出后平分,10万元存款分为3张存单,存单在家中摆放的位置以及密码,均是被答辩人主动告知两答辩人的,案涉10万元的3张存单,摆放在被答辩人的床垫下面,如果不是被答辩人主动告知,两答辩人是不可能取得存单的,被答辩人的身份证当时也被其儿子高扬拿走,经被答辩人多次催要,高扬才在医院将被答辩人的身份证交给两答辩人。被答辩人T某某先取了2万元给儿子结婚用,案涉10万元,是被答辩人一直催促两答辩人去取出,两答辩人才在2017年5月去银行取出.
2.被答辩人的取款密码并非公开的,案涉10万元存款的取款密码是被答辩人告知两答辩人的,被答辩人的家门钥匙也是被答辩人交给两答辩人的
被答辩人有多个取款密码,且其实际生日和身份证上登记的并不一致,案涉10万元存款的密码是被答辩人主动告知两答辩人的,被答辩人与两答辩人系母女关系,平时母亲让女儿去银行取款,是很正常的事情,不能因为两答辩人以及答辩人T某某的儿子都曾拿被答辩人的存单或存折去取过钱,就认定被答辩人的密码是公开的,家人均知晓。
3.案涉10万元存款系被答辩人对两答辩人的赠与,而非两答辩人偷拿,亦不属于被答辩人的口头遗嘱
被答辩人赠与两答辩人案涉10万元存款,是因为有71万存款在其儿子高扬处无法拿回,被答辩人担心两答辩人会有意见,便将另外的10万元存款赠与两答辩人,2017年1月底2月初,被答辩人就说将10万元存款给两答辩人,并催促两答辩人去取出.。2017年1月,被答辩人是因为胆结石住院的,在住院期间将10万元存款给两答辩人并让两答辩人去取出,而被答辩人发生脑梗是在胆结石手术做完,准备出院的时候,在此之前,被答辩人就已经表示将10万元存款给两答辩人平分,并且被答辩人发生脑梗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口齿不清,无法清晰的讲话,记忆力定向力均有减退,其当时的身体状况连讲话都困难,是无法完成口头遗嘱的.。因此,被答辩人赠与两答辩人案涉10万元存款时,不存在任何生命危险,更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讲的其发生脑梗病重时担心自己挺不过去,就以口头遗嘱的形式,告知两答辩人家中床垫下有10万存单,如果被答辩人去世了就给三个子女平分.
4.被答辩人调取的调解视频监控和文字整理内容,不能证明案涉10万元存款系两答辩人偷拿
答辩人T某某在的笔录中所讲的话前后一致,没有任何自相矛盾的地方,答辩人T某某在笔录中说“你是怕牵涉70万,不是为了我是你女儿”,仅仅是为了讲清被答辩人反悔想要回赠与的案涉10万元存款的原因,也为了表达即使报警,答辩人也相信公安可以查清事实,且如果双方表述一致,也就不存在矛盾了,正是因为双方对于事实有争议,才会起诉到法院,被答辩人所提交的监控和庭审笔录,仅仅是记录了被答辩人个人的主观意见,答辩人也是在描述客观事实,双方的主观意见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5.两答辩人提交的录音证据,被答辩人没有否认录音中讲话的人是自己,且该录音没有经过任何剪辑或修改,可以作为案件证据
两答辩人提交的录音证据,是两答辩人前往养老院看望被答辩人时,和被答辩人聊家常的时候录制的,对于和案件无关的内容,两答辩人没有进行录制,且2020年5月14日的录音中,被答辩人明确表示,其起诉两答辩人并非处于本人意愿,而是受其儿子高扬所逼迫,且被答辩人除了起诉两答辩人的案件,没有其他案件在法院审理,因此,完全可以确认被答辩人在录音中所讲的被逼迫起诉的案件,就是本案。
6.被答辩人在一审中起诉两答辩人以及提起上诉,均不是被答辩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审中,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谈话录音足以证明被答辩人起诉两答辩人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受到被答辩人的儿子高扬的胁迫,被答辩人之所以在一审庭审时否认,和其儿子高扬也在法庭旁听有很大关系,被答辩人提起上诉后,两答辩人去看望被答辩人时,被答辩人再次强调从未打算起诉两答辩人,本案上诉状是律师写好后,和被答辩人的儿子高扬一起过去让被答辩人按手印,上诉只是被答辩人儿子高扬对本案一审判决不服,而非被答辩人本人的意愿。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被答辩人主张案涉10万元存款系两答辩人偷拿,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本案首先应当由被答辩人对自己的主张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但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案涉10万元存款系两答辩人偷拿,且其对于案涉10万元被取出的过程以及在庭审中的陈述,存在多出前后表述不一致的地方,更多次表示本案诉讼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是其儿子高扬胁迫其在起诉状以及上诉状上签名按手印的,其在庭审中的表述也是其儿子高扬和其代理律师教她讲的.。案涉10万元存款实际是被答辩人对两答辩人的赠与,根据双方对于取款过程的陈述,结合录音中被答辩人与两答辩人的谈话,足以证明两答辩人取出案涉10万元存款是经过答辩人的同意,并且是答辩人自己要求两答辩人去取出后平分的,两答辩人的主张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对于案涉10万元存款是答辩人对两答辩人的赠与,两答辩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在被答辩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案涉10万元系两答辩人偷拿,且两答辩人对于案涉10万元系答辩人对两答辩人的赠与已经尽到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认定案涉10万元系答辩人对两答辩人的赠与,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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