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案件起诉状 |
| |||||||||||||||||||||||||
|
起诉状 原告:J某某,男,汉族xxx 被告:南京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用818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81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看到被告在网上宣传的“G某某”便利店相关加盟广告,于2020年5月22日与被告签订《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开展“G某某”项目店铺合作,被告许可原告使用项目名称为“G某某”的项目标识,原告支付服务费用81800元,被告服务期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1年5月21日,续约费用2000元/年,被告向原告提供包括核心资料、技术培训、开店指导、选址评估、设计辅助、店铺督导等服务,且原告的店铺设计方案由被告提供,并遵循被告的建议和指导对店铺经营活动进行整改,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实际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81800元服务费用,被告将进货的物料报价提供给原告,原告发现物料报价远远高出原告承诺的价格,被告也没有协助原告完成店铺选址,且在张家港市已经有其他人与被告开展了“G某某”单店合作,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时,被告从未告知原告这一情况,也没有向原告披露“G某某”商标的授权使用情况等信息以及经营状况,被告亦不符合“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条件,原告遂于2020年5月26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并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诉求书和退款申请书,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拖延不给原告答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咨询律师:13814066391(卢律师) 15996265110(杨律师) ![]()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相关知识: ·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反诉状 ·南京税务律师_南京公司税务律师,南京工商税务律师,南京税务筹划律师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管辖范围、上诉 ·南京公司清算律师 ·江宁离婚官司律师 限制减刑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一、限制减刑适用的条件是什么《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因此,罪犯在适用限制减刑的时候,主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条件第一、被判处死缓的累犯;第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第三、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 异地驾照可以在本地扣分吗 异地驾照可以在本地扣分吗异地驾驶证能扣分。驾驶证是全国通用的,只要是正规有效的驾驶证,就可以在中国大陆的任何一个省份,任何一个城市和地方使用。由于驾驶人不可能只在驾驶证核发地开车,也会在其他地方,甚至其他省份开车,比如跑运输的司机,如果在异地开车出现了违章,当然就必须使用本人的驾驶证去扣分。驾驶证是可以用于异地扣分的,并不是只能在核发地处理违章扣分。交通违章后,遵循谁违章谁接受处罚的原则。所以在能够确定违章车辆驾驶人的时候,驾驶人持本人驾驶证在接到处罚通知的15天内,到交通违法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 企业在那些情况下可辞退员工 企业在那些情况下可辞退员工一、企业在那些情况下可辞退员工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 法定年休假是怎么算的? 法定年休假是怎么算的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 什么时候放弃继承权有效 什么时候放弃继承权有效所谓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作出的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权的决定。《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可见,继承人要放弃继承应注意如下问题:1、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如果遗产已分割,放弃的就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2、放弃继承必须明示。即继承人必须明确表示放弃,如果采用默认的方式,则被视为接受继承。3、放弃继承.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含山律师 ·扬州市邗江区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5996265110 |
![]() |
![]()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 |
![]()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 |
![]()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13305191148 |
![]() |
![]() 姜春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0年 |
13951899110 |
![]() |
| 特许经营合同案件起诉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