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案件起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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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葛g某某,男,汉族xxx 被告:毛某某,男,汉族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2018年4月14日签订的《个人房屋出租协议书》于2020年6月12日起诉之日解除;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案涉房屋交还给原告;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0047元(自2020年1月26日暂算至起诉之日共138天);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公摊水电、物业费5485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房屋占用费(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王b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白马路90号06幢304室(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租赁给被告和王b某某开设工作室,租期自2016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租金1800元/月,水、电、气、有线、电话、物业、宽带等费用被告和王b某某自付,2018年4月,被告想重新装修案涉房屋,遂与原告商量提前续签合同,2018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房屋出租协议书》,约定租期自2019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6日,租金2200元/月,其他合同条款仍沿用2016年4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被告支付租金至2020年1月25日,之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租金,且2019年4月26日至今的水电、物业费也没有缴纳,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2020年6月7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拖欠的租金和水电、物业费,发现被告已将自己拉黑,且被告至今仍在使用案涉房屋,原告无法取回案涉房屋。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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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市看守所_南京第一看守所地址,电话和邮编,乘车路线和地图,律师会见取保候审 ·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会见时间等 ·南京个人欠债还不起怎么办 ·借款案件民事起诉状 ·民间借贷代理词 被判重婚罪是不是就跟原配离婚就行? 一、被判重婚罪是不是就跟原配离婚就行?重婚罪判之前可以离婚,但是就算离婚,也不能免除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任何犯罪必须具有四个构成要件。重婚罪的四要件为:1、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3、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 辨认笔录是否需要见证人 辨认笔录是否需要见证人辨认笔录中不是必须要有见证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7条规定:勘验时应有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验笔录应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对见证的必须性和见证人的人数作了限定。而且此处仅是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等自侦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4条第3项规定: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 交通事故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交通事故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规定可见,一方在婚内因为交通事. 今年春节哪三天有加班工资? 今年春节哪三天有加班工资?春节七天假期中,只有初一、初二和初三这三天是国家法定假日,除夕及初四、初五和初六这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只有法定节假日才是三倍工资,双休日调休属于双倍工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 交通事故轻伤赔偿最多多少钱? 一、交通事故轻伤赔偿最多多少钱?交通事故可以赔偿多少钱这就要以最终案件实情来进行给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应当承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的赔偿标准。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法律顾问 ·青海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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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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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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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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