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案件代理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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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区域代理合作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 2019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区域代理合作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开展“炸鸡星球”项目店铺合作,被告许可原告使用项目名称为“炸鸡星球”的项目标识,原告支付项目代理费用58000元,取得千阳县招商代理资格,合作期和项目标识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11月14日,续约费用5000元/年,合作期内原告或被告在千阳县招商的客户,被告按比例向原告支付分成,同时,原告开设店铺时,被告向原告提供包括核心资料、理论培训、技术培训、网络课程、开业指导、选址评估、涉及辅助、店铺督导等服务,原告需按照被告提供的配方和固定的物料进行操作,且只能向被告采购物料,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实际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二、被告没有尽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被告未披露的义务,对原告决定是否签订合同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且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发现被告经营的“炸鸡星球”项目,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条件,另发现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前,被告就涉及了数百起特许经营合同相关的诉讼,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时,被告没有如实向原告披露其真实的经营情况和涉诉情况,若原告在签订合同时知道被告上述经营情况,不会选择与被告签订合同,且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8000元项目代理费用,被告一直未能协助原告选址开设店铺,也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原告可以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返回全部服务费用。 综上,被告没有尽到信息披露义务,原告提出解除合同也是在合理的冷静期内,且原告没有开设店铺,也没有实际经营,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服务费58000元。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咨询律师:15996265110(杨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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