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答辩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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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T某某,女,汉族 答辩人:D某某,女,汉族 被答辩人:H某某,女,汉族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两答辩人T某某、D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H某某诉T某某、D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T某某、D某某的代理律师,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起诉的10万元存款,是其赠与两答辩人的,而非两答辩人偷拿,两答辩人没有侵害被答辩人的财产.。 被答辩人共三名子女,两答辩人系被答辩人的女儿,被答辩人还有一个儿子高扬,2017年被答辩人住院期间,因为有71万存款在其儿子高扬处无法拿回,被答辩人担心两答辩人会有意见,便将另外的10万元存款赠与两答辩人,让两答辩人自行去银行取出后平分,10万元存款分为3张存单,存单在家中摆放的位置以及密码,均是被答辩人主动告知两答辩人的,被答辩人的身份证当时也被其儿子高扬拿走,经被答辩人多次催要,高扬才在医院将被答辩人的身份证交给两答辩人,本案争议的10万元存款,是被答辩人赠与两答辩人的,两答辩人没有侵害被答辩人的任何财产.。 二、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实际系赡养问题产生纠纷,而非两答辩人损害被答辩人财产。 被答辩人的家庭系重组家庭,2019年2月,被答辩人的第三任丈夫(两答辩人的继父)去世之前,被答辩人一直由第三任丈夫照料并支付医药费,2019年11月,被答辩人的儿子高扬帮被答辩人报警,要求两答辩人返还2017年赠与两答辩人的10万元,是因为被答辩人的第三任丈夫去世,被答辩人的全部存款都在其儿子高扬处无法拿回,高扬强迫被答辩人报案,并以不送被答辩人去医院治疗来要挟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到报案的行为并非其本意,这次将两答辩人起诉至,也是被高扬强迫.。两答辩人愿意承担扶养被答辩人的义务,但是因无法和被答辩人的儿子高扬达成一致意见,故当天在玄武门未能调解成,被答辩人所述两答辩人偷拿其存款与事实完全不符,亦是受其儿子高扬的胁迫,才按照高扬的要求,向两答辩人要回2017年赠与的10万元。 两答辩人在被答辩人住院期间以及在养老院期间,都会定期去探望被答辩人,且被答辩人一直告知两答辩人,其退休工资、存款、第三任丈夫的抚恤金和工资共计109万左右,均在其儿子高扬处保管,足够支付其医药费和养老院的费用,被答辩人是两答辩人的亲生母亲,两答辩人不可能在母亲住院期间去偷拿母亲的存款,因此,两答辩人希望和被答辩人化解矛盾,协商解决.。 综上,本案诉争的10万元系被答辩人对两答辩人的赠与,两答辩人没有损害被答辩人的财产,也无需返还被答辩人已经赠与的10万元,请求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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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方案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可以风险代理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工伤案件 ·南京离婚律师处理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 ·苏州合同债务律师,合同违约赔偿、债务清欠、合并重组 行政不作为证据要件由谁提供? 行政不作为证据要件由谁提供?行政不作为证据要件大部分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提出的,当然原告的话他也承担一定范围之内的举证的责任,必须要证明自己已经提出相关的申请的事实,对于被告,如果主张自己也不存在着这样的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就需要提出证据。原告作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应承担一定范围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提出“申请”的事实,被告存在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消极的行政行为,还应当提供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于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而言人申请的条件下才能做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颁发.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6种是哪些?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6种是哪些?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6种是哪些?告诉才处理的案件6种是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几类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刑法才予处理,他们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但是,因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员造成重伤、死亡的,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围,. 一、在我国工伤赔偿期限是多久? 一、在我国工伤赔偿期限是多久?1、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切莫小视工伤认定30日的期限。2、另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房价的规定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房价的规定是什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房价的规定是按照具体的地方经济来进行一个判断,因为不同的地方它的房价都是有一定的差异的,比如说在一些发达的城市的话,它的房价肯定是相对来说要贵一点的,而农村集体经营性的建设用地需要进行一个房屋申请登记。土地它是享有所有权的,因为我们国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 一、继承案件的困惑包括哪些? 一、继承案件的困惑包括哪些?继承案件的困惑包括具体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还有就是财产的继承的执行的方式,以及当发生继承财产的时候,有一些纠纷如何解决,解决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自行的来进行一个协商,达成一致自然是最好的,还有一种情况之下就是由相关的专业机构来进行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继承纠纷包括: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解决途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了继承.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海事海商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0258411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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