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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志使用协议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并非普通的代理合同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志使用协议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使用“布朗熊和可妮兔”项目标识,双方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开展项目运营合作,服务期自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2日,原告支付被告服务费用50000元,被告向原告提供核心技术资料、经营管理及市场运营等理论指导、技术操作培训、物料供给、设备采购及使用指导、店铺选址评估、装修设计指导、设备及物料配送、带店指导、督导等服务,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是一整套的服务体系,且原告需要在被告的指导下进行经营,双方签订的协议实际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因此,虽然协议约定被告不干预或参与原告的经营活动,亦不对原告的经营体系等具有任何控制力,但实际上,结合协议的全部内容以及签订协议时被告提供的其他材料,原告仍然需要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
二、被告没有尽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首先,对于被告授权给原告使用的“布朗熊和可妮兔”商标的所有权相关情况,被告自始至终未提供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确认,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是另一家南京海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布朗熊和可妮兔商标所有权的相关材料。
其次,被告2019年 2月28日才注册成立,2019年11月23日就与原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显不符合2店1年的特许经营条件,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
因为被告隐瞒了真实的商标所有权和经营状况,在原告与之签订合同时夸大其次,虚假宣传,导致原告作出了错误的决定,鉴于原告没有开设成店铺,也没有实际经营,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服务费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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