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经营合同案件代理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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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w某某,女,汉族xxx 被告:南京w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xxx 联系电话:17786677733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项目费用50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准备创业开设奶茶店铺,在抖音上看到被告发布的“布朗熊和可妮兔”的奶茶店铺加盟广告,填写个人信息后,被告工作人员联系原告,并承诺可以帮助原告开设店铺且提供全程指导。2019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使用“布朗熊和可妮兔”项目标识,双方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开展项目运营合作,服务期自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2日,原告支付被告服务费用50000元,被告向原告提供核心技术资料、经营管理及市场运营等理论指导、技术操作培训、物料供给、设备采购及使用指导、店铺选址评估、装修设计指导、设备及物料配送、带店指导、督导等服务。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50000元服务费用,但被告一直没有协助原告完成店铺选址,且2020年12月被告就以快过春节为由开始放假,没有向原告提供任何服务,原告多次催问被告的工作人员,均没有得到回复,且签订合同至今,被告都没有向原告披露“布朗熊和可妮兔”商标的授权使用情况等信息,被告亦不符合“两店一年”的要求。2020年4月,原告与被告协商退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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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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