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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事务所受W某某的委托,事务所的指派某某担任W某某诉Z某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一审特别权限诉讼代理人.。现对本案的本诉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在处对象中的过程中,男方多次赠与女方钱和物品。最大支出是出首付款购买婚房.。双方家人已过面.。对于改口费都有协商.。双方并没有结婚,也没办理婚礼仪式。更没有共同居住。后期相处中发现与别人有不当关系。双方不可能结婚,
二、最高人民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彩礼的返还问题进行处理,彩礼在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效力,此时赠与行为合法存在并有效,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此时赠与行为不再继续有效,要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以上代理意见,希望贵合议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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