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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原告,并查阅了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1月8日期间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分10笔共计16万元借款给被告.
2018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重新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3年起,半年时间,被告先后向原告借用16万元,年利率为7.5%,截止2018年7月,已满5年,每年利息12000元,共6万元,目前利息已还31700元,本金未还,剩余部分承诺3年内还清。
至2018年12月被告向原告还款161300元后,至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有借款本金58700及利息未支付。
虽然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为3年,但是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一直不予理睬。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借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本金及利息。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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