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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刘某某妻子戴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依法进行了阅卷,并会见了被告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辅助性或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刘某某仅仅是帮助n某某搭建“x聊”APP软件,该软件的源代码由n某某提供,且搭建软件时,刘某某并不知晓n某某搭建该APP软件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用户手机中的通讯录等个人信息.。此外,在搭建该APP软件时,刘某某已经通过弹窗等明显方式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在将软件搭建好交给n某某后,刘某某也从未接触过后台收集到的用户通讯录等后台数据,也没有通过这些信息进行实际获利。
2. 刘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已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坦白.
3.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4 刘某某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仅仅收取了搭建APP平台的费用,刘某某及其家属,愿意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5. 刘某某系初犯,其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之所以帮助n某某搭建“恰聊”APP软件,一方面是为了补贴部分家用,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6. 刘某某患有脑瘤,经常无征兆晕倒,需要进行持续不间断的医学治疗,同时其也是家中主要的经济来源,刘某某家中还有两个年幼的女儿需要抚养,对刘某某适用缓刑,更能体现宽严相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人性化处罚的刑法原则。
以上意见,供人民量刑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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