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案案件辩护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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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二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上诉人胡某某的父亲胡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敲诈勒索案胡某某二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查阅了卷宗,对胡某某罪名不持异议,现仅就上诉人敲诈勒索罪的量刑部分,发表二审辩护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胡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诉人胡某某在本案中只是陪同主犯到了被害人处,但其并没有下车和进入被害人家中,对被害人并不能起到暴力或软暴力催收的作用。此外,上诉人胡某某每次陪同主犯去受害人家中,只能得到200-400元的非法利益,而主犯却能得到巨额的非法利益。因此,上诉人胡某某在本案中只起到了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不应当认定为主犯。 二、上诉人胡某某犯罪情节较轻。 上诉人只参与了两次敲诈勒索行为,在这两次敲诈勒索行为中,一笔上诉人只是坐在车中作为司机到的现场,并没有下车。另一笔,上诉人也是作为司机到的现场,上诉人并没有进入被害人家中,只是站在被害人门外。以上两次,被害人并没看见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 三、上诉人胡某某的犯罪金额应当是20.4万元。 根据控诉机关的起诉书,胡某某的犯罪金额为70多万元,但是根据胡某某的讯问笔录,胡某某已于2016年12月就离开了公司,而起诉书中的第64笔却发生在2017年8月即胡某某离开公司之后,胡某某并不具备作案时间,50万元也就不应当计入其犯罪金额,控诉机关并没有证据证明胡某某实际参与了第64笔犯罪。因此,胡某某的犯罪金额应当为20.4万元,低于3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在3-10年之间进行量刑。 以上意见供参考!。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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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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