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股权收购合同案件民事起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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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邢某某,女,汉族xxx 被告:ma某某,男,汉族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定金12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双倍定金2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2018年8月15日签订《委托代理股权收购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收购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以及公司名下的小客车指标并委托被告全权办理股权变更事宜、并保证公司车指标正常使用。委托时间自2018年8月16日起,共约30个工作日。原告在签订合同当日向被告付首付款20000元,取得准予(变更、注销、撤销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时付人民币70000元,办理完税务股权变更、银行基本户变更后支付人民币70000元。双方还约定被告负责在22个工作日提交工商,报表与账目一致,如不一致,双倍退还款项.。 原告在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20000元,被告出具收据。由于被告的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相应义务.。后双方协商,被告承诺退还定金,现被告已退还8000元,剩余12000元定金尚未退还。因被告不履行约定义务,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20000元,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拖延不予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0年 月 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原告邢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原告,并查阅了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被告应当返还剩余定金120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委托代理股权收购合同》,并依照合同约定支付20000元定金。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定金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相应义务,原告与被告协商过程中,被告退还了8000元定金给原告,并于2019年10月22日承诺剩余定金月底退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诿不予退还。依照《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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