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上诉代理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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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郭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上诉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事实清楚,根据南京市交通管理局栖霞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上诉人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费。 二、一审法院计算上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器具费有误,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1)一审法院计算医疗费为5637.72元,而实际医疗发票总额为6599.72元。 (2)一审法院酌定按月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月×6月=12120元来计算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其中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4161元。上诉人作为会计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在有固定工作证明下年收入达到54161元更为合情合理。误工费应当是:54161元/12×6月=27080.5元。 (3)上诉人因意外车祸导致腿部骨折受伤活动不便而花费600元购买轮椅符合常情,属于合理费用。一审法院仅以没有医嘱而否认购买轮椅的必要性及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关联性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咨询律师:15996265110(杨律师) 13814066391(卢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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