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案辩护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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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胡某某的父亲胡某某以及被告人胡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胡某某敲诈勒索案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已经依法进行了阅卷、会见被告人并参与了今天法庭的审理,辩护人对胡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不持异议,现仅就被告人的敲诈勒索罪的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在到案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本次之所以构成犯罪,与其不注重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具有很大关系.。 二、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悔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从被告人胡某某之前的供述及今天的庭审可以看出,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三、被告人胡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在本案中只是陪同主犯到了被害人处,但并没有下车和进被害人家门。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胡某某在本案中只起到了次要和辅助作用。 四、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只参与了两笔敲诈勒索行为,在这两笔敲诈勒索行为中,一笔被告人只是坐在车中作为司机到的现场,并没有下车.。另一笔,被告人也是作为司机到的现场,被告人并没有进入被害人家门,只是站在被害人门外。以上两笔,被害人并没看见被告人,对被害人并不构成威胁、胁迫行为。 五、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金额应当是20.4万元。 根据控诉机关的起诉书,胡某某的犯罪金额为70多万元,但是根据胡某某的讯问笔录,胡某某已于2016年12月就离开了公司,而起诉书中的第64笔发生在2017年8月,此时胡某某已离开了公司,不具备作案时间,50万元不应当计入其犯罪金额,胡某某的犯罪金额应当为20.4万元,低于32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根据刑法应当在3-10年之间量刑。 综上,被告人胡某某属于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对其进行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在3-10年之间进行量刑。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咨询律师:18013892489(顾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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