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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焦点主要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
1、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程新文: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
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债务;
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
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2、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这里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包括: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
并不是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种是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
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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