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纠纷案,销售结算单签字付货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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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南通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和被告二一直有生意往来,从2015年02月02日开始,原告陆续向被告二送货。商品名称为异性钢丝.。按双方交易习惯,由被告一在原告的销售结算单上签字付货款,此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真实有效.。合同成立后,被告一直拖欠货款,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告有理由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货款和利息。 二.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举债用于生产经营,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查明,被告一和被告二为夫妻关系,共同经营钢材店。原告可以要求被告一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多次和两被告交涉付款之事,直到2017年01月10日,被告一还有50332.06元的货款没有支付。现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货款和利息有理有据。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5996265110(杨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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