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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尊敬的法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南京某某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南京某某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后,仔细地阅读了所有的案卷材料,
在本案中,关于中介费是112000元,我方有以下三点
1:在第一开庭时,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均在庭上承认中介费为112000元,对于该项费用计算方式为200000元送去88000元(办理产权证费用)。三方自认。
2:在原告与原告老公的转帐记录中,有155000元摘要备注为房屋购买佣金。作为有文化成年人应当知道佣金的含义,原告不可否认。
3:在被告二开出20万的收据中也明确体现,原告在收到此收据时,并没有明确反对,  
中介费是112000元应当无异议,
对于包税这事由,原告被告双方只是对该房屋税费进行协商,并没能形成最终的协议。并不能作为本案佣金金额的认定.。根据房屋买卖服务行业做法,服务的内容不包括包税做法.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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