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辩护,酌定从轻、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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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DD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孙某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被告人孙某的一审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庭前依法进行了阅卷,并和被告人本人沟通,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和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犯罪金额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孙某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以减轻处罚; 2.被告人孙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拘留,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如实详尽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且被告人孙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深,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的表现,也充分表明其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今后会严格遵纪守法。 2.被告人孙某及其他被告人的家属,已退赔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全部诈骗金额29718.33元,并已经缴纳了罚金,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其在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之所以和赵伟合谋制造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也是因为对法律认识不足,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所在的社区和司法行政机关已对其进行了调查评估,愿意接收被告人孙某,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更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三、综上,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全部犯罪金额,并交纳了罚金,请求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咨询律师:13951899110(姜律师) 13814066391(卢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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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软件侵权律师函 ·南京债权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南京拐卖妇女儿童罪律师 ·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地址、电话、会见时间 在疫情期间工资是否正常 在疫情期间工资是否正常?疫情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一般会受到影响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 无偿保管合同双务合同吗? 无偿保管合同双务合同吗?无偿合同一般都是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给予他方利益并不取得相应对价,如果非义务人主观过错致使违约却要求其承担责任,这显然与公平原则相悖,容易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刻意追究无过错违约方的责任,不利于合理界定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基于此,统一民法典同时也规定订立合同时要公平地确定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予以撤销。因此,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采过错责任较之严格责任更为严谨、科学。二、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的区别(一)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 疫情期间工资延迟发放是否违法? 疫情期间工资延迟发放是否违法?疫情期间工资延迟发放的行为是不违法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此外,企业还可以停工停产,安排员工待岗,并与员工协商一致签署待岗协议。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月内的,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应该按照不低于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进行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在正常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 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都有哪些? 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都有哪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这种行为是最常见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它主要包括四种行为:(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3)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使用”是一个广义上. 疫情防控期间造谣判刑吗? 疫情防控期间造谣判刑吗?一、疫情防控期间造谣判刑吗?疫情防控期间造谣判刑,根据法律规定疫情造谣最高判7年有期徒刑,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上海律师 ·南通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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