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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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原告系被冒名登记为被告一的股东 原告系公职人员,一直在苏州工作和生活,在南京没有任何经营行为,原告在2020年3月,发现其被登记为被告一的股东,且在2015年5月13日至2015年8月26日被登记为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并担任被告一的执行董事。原告本人从未做出过任何设立公司、持股的意思表示,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素不相识,与被告三从没有过经济往来,从未委托过被告二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也从未在被告一处出资或参与被告一经营管理或分红。原告是在2020年3月,工作单位领导找其谈话时,才知道自己被冒名登记为被告一股东的情况.。 被告一的工商内档显示,所有涉及原告姓名“龙忆”的签名均非原告本人所签,原告也从未授权过任何人设立被告一并登记为股东,三被告冒用原告的身份证设立被告一,将原告登记为被告一的股东,之后又先后将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曹某和封某某,所有被告一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资料,原告均不知情,也从未参加过被告一的股东会。 因此,原告系被三被告冒名登记为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原告不具有被告一的股东资格,被告一登记原告为被告一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行为也属于无效登记。 被告二接受委托办理被告一工商登记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的股东,其对于冒用原告身份设立被告一并登记原告为被告一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事实,应当是知情且参与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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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0258411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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