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分期销售合同拖欠货款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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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南京某某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被告一:耿某,男,汉族 被告二:耿某,男,汉族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货款131030元;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利息5590.61元(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以上拖欠货款逾期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5590.61元); 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律师费2000元、保全费用1000元; 4、 被告二对上诉款项139620.61元承担连带责任; 5、 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工程机械分期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一购买原告EZ17设备一台,设备价格为200000元,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前向被告一交付约定设备,被告一在签订本合同之日首付30000元,剩余货款170000元于2018年10月24日按照欠款协议分期支付,最后一期至2020年3月20日全部付清.。被告二为被告一合同履约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现原告已于合同约定交付设备,被告一签收后自2019年5月20日起未按还款协议支付货款,依照合同约定,被告一逾期15日支付货款,应在15日内一次性结清到期及未到期所有款项,故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131030元。原告一直向被告一催要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一一直拖延支付货款,不履行支付义务。被告二作为担保人,应对被告一的违约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咨询律师:15996265110(杨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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