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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以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张某某贩卖毒品案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已经依法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参与了今天法庭的审理,辩护人对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不持疑议,现仅就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罪的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属于初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从被告人张某某今天的庭审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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