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退回定金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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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 被告:马鞍山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2019年9月14日签订的某某时代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定金5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9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某某时代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时代广场***室商品房,总价1040000元,签订认购协议当日,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0元。原告在签订认购协议后通过POS机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0元。由于原告前往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时,被告知不符合当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政策及要求,致使认购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故要求解除与被告2019年9月14日签订的某某时代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同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定金50000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徐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原告,并查阅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已依约履行其义务,由于被告违约、不诚信的行为致使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签订,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定金。 2019年6月25日,被告告知原告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在签合同时发现被告提供的合同第5页第十一条房屋交付日期被人为修改。房屋交付日期原告与被告之前约定的是2019年12月30日,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也未和原告协商并且合同主要内容修改没有提请注意说明的情况下将经过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擅自修改为2020年1月30日,其行为已违反之前约定,是被告隐瞒,违反诚信原则的表现.。且被告在明知房屋买卖合同积压过多不能及时签订,且2019年房管局才审核通过的情况下,一直没有与原告告知情况,说明原因其行为也是隐瞒、违反诚信原则的表现。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诚信原则,故原告鉴于被告在对签订买卖合同日期一直更改签,隐瞒擅自更改合同,没有及时告知说明情况一系列违反约定、不诚信行为,致使原被告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被告应当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返还原告支付的首付款及定金。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且住建部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规定的网签流程是需要录入商品房预售合同.。因此应该是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再进行网签备案.。 原告与被告之间仅仅签订认购/签约缴款确认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认购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同时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收受购房款。而原、被告签订的认购/签约缴款确认单仅约定了房屋的基本信息和定金,并没有约定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等法律规定的应当明确的主要内容,也没有加盖被告的公章,因此认购/签约缴款确认单不具备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故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没有签订网签合同备案.。 三、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原被告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由于被告违约且不诚信的行为,致使原被告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被告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双倍返还定金。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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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0258411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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