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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苏某的委托,担任贵院被告人苏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仔细地阅读了所有的案卷材料,多次约谈了被告人,查找了相关的资料,现就被告人苏某所涉嫌的罪名、犯罪事实以及在该案中所处的地位、影响量刑的具体情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苏某涉嫌诈骗罪的罪名定性及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有异议.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苏某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完全是在主犯的领导下进行,其社会危害性比主犯要小.。且在本案中,犯罪所得均由公司业务员或者受害人扫二维码直接转入皮伍华、王艳霞的账户,被告人苏某也仅收到额是皮**、王**发放的8、9、10.11、12 4个半月的工资11700元左右,并无从中获得其他利益。故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告人苏某诈骗数额不应以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认定.
二、在本案中,被告苏某系从犯,主观恶性小,其始终处于被动的角色,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
1、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被告苏某仅在收到上级命令后才在后台修改数据,其系被动听从命令,并没有主动在后台修改数据,可见其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是应主犯的要求、命令而参与到共同诈骗活动中;2、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未参与共同犯罪行为的组织、策划和指挥,所实施的行为均是在其上级的指示和安排下进行的;3、其仅参与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
    因此,被告人苏某在本案中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苏某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
被告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积极,在辩护人多次会见时其都表示非常后悔,对自己行为表示愧疚。从被告人苏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今天的庭审过程来看,被告人苏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且被告人苏某表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退赔,愿意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可见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罪行和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人身危险性已经大大降低。根据《刑法》第67条:“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恳请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苏某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请贵院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苏某的行为虽构成诈骗罪,但是被告人具有从犯、坦白认罪、真诚悔罪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苏某从轻、减轻情节,对被告人苏某予以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与考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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