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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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周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原告的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被申请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准确性、真实性、公开性都得不到保证,也侵害了被告选择鉴定机构的权益。 二,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原告2019年07月0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送医院治疗,CT门诊报告单明确写明左第8-10肋骨骨折,2019年08月01日的复查CT门诊报告单却写左第5-10肋骨骨折,没有证据表明增加的5-7肋骨骨折与07月01日的交通事故有关联。而司法鉴定中心以6根肋骨骨折作出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不符合事实.。 三,原告的赔偿明细索要赔偿数额太高不合理。误工费、交通费的主张明显超出了事实,尤其原告在受伤期间单位还是发了基本工资,但原告并没有按工资差额来主张,交通费也没有相应发票来证明路费的损失。被告垫付了2000元的医药费也没有在总额中扣除。 综上所述,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现被告向法庭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江苏DD律师事务所 律师:.。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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