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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  男  出生  汉族
被告:句容市xx建设局
第三人:万某某  女 x出生  汉族
请求事项
1、要求被告补偿原告搬迁费1000元。
2、要求被告补偿原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100000元。
3、要求被告补偿原告装潢损失101080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6年5月14日,原告和第三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每年租金为人民币三万元;如遇政府政策性拆迁,本合同自动解除合约,双方不得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补偿因拆迁造成的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按时支付了被告房租。2017年8月29日,句容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决定征收葛仙湖片区房屋,原告租赁经营的房屋在句容市人民政府征收范围内.。原告认为:原告合法租赁经营的房屋已被被告依法征收,被告应当依法支付原告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装潢损失.
第三人系原告租赁房屋的产权人.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句容市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二份。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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