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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南通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原告代理人,参加今日的开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在原告只工作一个月就因工伤住院后,原告积极支付医疗费、复查费,派员工护理,给付被告伙食补助费500元,被告出院后还给付6000元的生活补贴并主动帮助被告做工伤等级鉴定,已尽到了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这6500元属于原告对被告的人道主义关怀,并非是工资。劳动合同并没约定每月工资数额,也没有和被告达成工资口头协议,只在合同中说明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市劳动仲裁裁决第一项以6500元为停工留薪标准计算,明显偏高,缺乏事实依据。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被告工伤治疗痊愈后,已不能从事原来的岗位工作,被告主动辞职,原告又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已经合法的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
综上所诉,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拟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江苏DD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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