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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看守所短期服刑人员会见规定:
一、会见的前提条件
(一)判决生效的罪犯。
(二)遵守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当月无严重违规行为。
(三)收到看守所的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

二、取消会见的情形
(一)不遵守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当月有严重违规行为。
(二)罪犯重新犯罪或有余罪正在审查期间的.
(三)本人拒绝会见的。

三、会见具体规定
(一)准许会见的人员仅限于罪犯亲属及监护人,非以上人员,不予会见.
(二)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会见,每月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不超过3人.。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增加会见人数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三)会见应当在本所会见室进行,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应当遵守会见有关规定。会见时,民警应当在场。对违反规定的,可以视情节中止会见、取消会见资格。
(四)会见室禁止拍照、摄像、录音及其他违规行为;禁止在会见室吸烟、大声喧哗、乱扔果皮纸屑,禁止损坏看守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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