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代理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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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主审法官 受原告的委托,江苏DD律师律师事务所指派某某律师律师出庭参与诉讼,现根据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望法庭予以慎重考虑并采纳 一、原、被告间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要求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2018年9月9日的两张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数额为220万元及约定了利息(利息约定并未超过24%的年息),需要说明的是220万元实际支付了195万元,原告亦提供了银行流水可以证明先后四次汇款人民195万元给被告。 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且时至起诉开庭之日被告亦未归还本金及利息 二、原告并非属于套路贷,更没有暴力催收的行为 1从资金来源看,原告借给被告的钱是自己卖房子的钱,是自己合法的财产,没见过有人卖房子来套路被人的.。 2从约定利息看,原被告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并未超过法律约定的年息24%,并不属于高利贷 3从原告的行为看,原告并无任何暴力催收行为,相关的催收行为是案外人李梅作出,和原告并无任何关系;且原告并为故意设置违约的行为,也没有非法占有被告财物的目的 4从原告借款的目的看,原告仅仅是为了获取合法利息,并不是想非法占有被告的办公楼.。原告起诉也就是要求支付借款本金,且在调解的时候对利息也作出了近40万元的让步,何来非法占有被告财产的嫌疑? 5原告并不认识被告所称的有催收行为的莫先锋和李梅,被告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与莫先锋、李梅认识,甚至串通的行为.。莫先锋、李梅的任何行为与原告无关。 6原告帮忙找小贷公司借款只是履行自己的职务行为,原告为被告公司副总裁,分管公司财务,在公司需要周转资金时候帮忙联系资金是合法的职务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无论从法律还是事实上都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信,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致 礼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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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0258411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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