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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
被告一:窦某某,女,汉族
被告二:王某某,女,汉族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退回中介服务费人民币4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协助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园胜路2号7幢2单元305室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曹某某经被告一(中介方)介绍向被告二购买其自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园胜路2号7幢2单元305室,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9)宁浦不动产权第0061720号。
2019年3月14日,三方签订购房协议(中介服务),约定由被告二将上述房产卖给原告,价款为人民币1220000元,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二最迟于2019年4月10日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协议同时约定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4000元给被告一(中介方),如购房协议未能履行,被告一应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被告二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如三方就本协议履行产生纠纷则向被告一所在地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当天原告即按约支付了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二出具了定金收条予以确认,然到了约定过户之日,被告二却以房价上涨等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拒绝过户。现被告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退回中介服务费或继续履行合同配合过户。
对于上述要求,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九华山风景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尊敬的主审法官
受原告的委托,江苏DD律师律师事务所指派某某律师律师出庭参与诉讼,现根据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望法庭予以慎重考虑并采纳
一、原、被告间属于合法的居间法律关系,原告诉请被告返还中介服务费符合事实和法律要求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购房协议及定价及房款收条,购房协议载明如卖方到期后未能协助买方过户或者拒绝履行过户义务,则买方可以要求中介方退回中介方人民币4000元,同时要求卖方承担连带责任。
现按照协议约定,已过了过户期,被告未能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且明确表明因市场波动导致涉案房屋价格上涨,被告却无理要求加价,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原告要求退费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无论从法律还是事实上都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信,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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