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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女,汉族
被告一:南京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返还原告购房团购优惠70000元;
2、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0月26日,原告在被告二的售楼处看房,准备购买被告二开发的房屋,被告二的工作人员纪如月声称被告二开发的京东紫金楼盘现有团购优惠活动,支付团购优惠可享受折抵购房款的优惠,于是原告在被告二售楼处刷卡7万元,但是却由被告一出具了收据。2018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房),该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510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51万元购房款。
原告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8条:受托房地产中介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被告一收取原告团购优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一返还,但被告一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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