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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南京某某某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再审申请人南京某某某某建设管理有限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查阅了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询问了再审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并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再审申请人建设的洪武路污水提升泵站工程所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1、根据保险单中自然灾害(11页)的约定,暴雨、洪水、水灾所引起的事故。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气象部门的证明,在事故发生之日,工程所在地发生了大雨,符合该条款的约定。
      2、根据保险单中第九条(18页)第三项的约定: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责任的损失。本案中事故发生在工程验收之后,再审申请人在设备损坏后对设备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3、根据保险单关于意外事故的定义(11页)及意外事故的特别条款第四条: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4)工人、技术人员因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其中恶意行为必须是非被保险人授意、纵容或默许的,否则不予赔偿.
二、再审申请人建设工程所发生的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根据保险单第十三条(6页)保险期限:2015年6月20日0时起至2016年9月19日24时止,随后180天的免费自动延展期并附加24个月的工程保证期.。以及保险单中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附加条款第五条第二项: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全部工程签发完验收合格证书时起算。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2月14日通过竣工验收,而本次事故发生在2017年5月12日,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三、被申请人已认可该项索赔。
根据保险单特别约定(41页)第4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上述报告、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后,在14日内没有给与答复或对被保险人做进一步的要求,视为保险人认可该项索赔.。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在2017年5月21日,就将索赔的所有资料交给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才出具理赔通知书,视为被申请人已认可该项索赔.。此外,根据特别约定(42页)第16条:当发生短期或瞬间的气象变化导致损失,如果有南京气象部门的相关证明或新闻报道材料,则认定为属于保险责任,若气象部门无法对该气象变化提供气象证明的,则经双方同意,属于保险责任.。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已经按照保险单的约定,提供了气象部门的证明,按照合同约定,应当认定为属于保险责任。因此,被申请人已认可再审申请人的保险索赔.
综上,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申请人也已经认可了该项索赔,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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