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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继承被继承人冯某某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和悦街xx号xx室的房产;
2.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冯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共育有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6名子女,陈某某于1998年5月19日死亡。2012年,原告所有的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柳塘村小岗下10号房屋拆迁,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将位于南京市栖霞区xx8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安置房分配给冯某某。2013年1月3日,冯某某订立遗嘱,全部遗产由原告继承。2017年1月26日,冯某某死亡.
原告认为,按照继承法和遗嘱,冯某某名下的涉案房屋应当由原告继承。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9年   月   日
证据目录
编号 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 证明目的 原件/复印件 页数
1 亲属关系证明 原告 冯某某与W2某某春系夫妻关系,育有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6名子女 复印件 2
2 户籍信息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原告 陈某某1998年5月19日死亡,冯某某2017年1月26日死亡 复印件 2
3 房屋产权证、栖霞区村镇房产分户平面图、土地登记收件单、房屋调查表 原告 原告是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柳塘村小岗下10号房屋的所有权人 复印件 4
4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房确认单 原告 燕子矶柳塘村小岗下xx号房屋拆迁,拆迁办将栖霞区和悦街10号xx8室的安置房分配给冯某某 复印件 6
5 遗嘱、录像 原告 冯某某2013年1月3日订立遗嘱,全部遗产由原告继承。 复印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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