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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毕某某  男
被答辩人:庞某  男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双方的借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二、 合同无效后,利息约定也归于无效。
三、 被告朱某某是实际借款人,应当由朱某某负责返还11万元.
本案中,由于朱某某当时借款时不在场,才由毕某某代替朱某某打得欠条,毕某某收到款项后直接取出给了朱某某,当时原告在场,而且朱某某也已经偿还了4万元,原告也予以认可。因此,实际借款人事朱某某,而非毕某某,应当由朱某某负责偿还。
综上,借款19万元,应当由实际借款人朱某某偿还。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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